【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原告江某某在“某现货白银QQ群”里结识了本案被告高某,其自称是XX中金贵金属公司的理财分析师,多次为其推销现货白银交易,称其做现货白银已有5年多丰富经验,并称可以亲自为原告操盘白银现货交易。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以下称协议),约定由被告代为原告进行现货白银交易,当原告亏损达到20%后,由被告承担超出部分的70%亏损金额。若是盈利的,由原被告按7:3分成,双方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约定,若发生严重亏损,被告应及时向原告通报交易信息。在被告指导下,原告后于2014年3月,在XX白银平台上注册,并汇入55万元到该平台网站资金账户,并将资金账户的账号与密码告知被告。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都是被告在为原告操盘。但当5月原告自己登陆账号时,发现资金账户余额仅不足1万元。原告遂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赔偿,被告起初答应赔偿,但后又一再推诿。后原告向中金贵金属公司求证,中金公司称被告不是其公司员工。荆律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理财,应及时为原告进行止损。被告在为原告理财过程中,却一直未及时将亏损情况告知原告,被告存在过错,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2400元,公证费6000元。
【律师评析】
1.原、被告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理财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却一直没有向原告报告,被告存在过错。3.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界定。荆律师认为,协议约定若亏损超过20%,被告须承担亏损额的70%作为补偿。现原告的损失已近54万,扣除20%后,被告仍应承担原告70%的资金损失计302400元。4.本案因有关白银交易发生委托理财纠纷,对于白银交易记录,开户,入金信息等,有关网页证据,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据,需要及时做证据保全。本案另行委托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该系列证据在本案中起到重要证明作用。
【案件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2400元;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某公证费4000元。
【相关证据】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证明,银行流水明细单,账号交易记录单,上海市XX区公证处公证书,原、被告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据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