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确定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恢复原状?
一、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李四以“我从王五手中购买了X村1号院的全部房屋”为由,将属于原告所有的1号院祖宅强行占为己有,进行改建后出租给众多外地人居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均不予理睬。2017年因被告的行为严重扰民,也给X村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隐患,政府对其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治安管理措施,向法院起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仍占用房屋不予腾退,故诉至法院。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退位于B市X村1号院房屋交还给原告所有;2、被告将院内全部建筑恢复原状;3、被告赔偿原告自2002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租房损失32万元。二、被告辩称。李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四与王五的《购房协议》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因答辩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居住情况目前不具备腾退条件。2002年5月12日,张三与王五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将B市X村1号院落及房屋出售给王五。王五购买上述院落后于2004年将房屋及院落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2017年张三将王五以及李四起诉至B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关于上述房屋及院落的两份《购房协议》均无效。2017年3月29日,B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两份《购房协议》均无效。李四在院落居住的十多年间已将院落经过多次翻建、新建以及添附。李四为此支付了全部积蓄。另外,李四身患严重的糖尿病,还有一个12岁的女儿,一个6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如果李四腾退房屋,一家生活将立即陷入严重困难。李四为房屋翻建、增建、装修支付了全部积蓄,张三要求李四腾退房屋,应当首先赔偿李四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目前诉争院落共有房屋10间,其中6间是李四新建的。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至少张三对李四新建6间房屋无权主张权利。另外,1、对于合同无效,张三作为出卖人应负主要责任;2、李四对院内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增建了房屋;3、诉争院落所处地理位置可能涉及拆迁。综合以上因素,腾退房屋导致李四立即陷入生活困难,而张三可能因拆迁获取巨大利益的情况下,立即腾退房屋对李四显示公平。如腾退房屋,至少应当首先赔偿李四的损失。李四对张三、王五赔偿其损失的问题已经另行起诉,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或与损失赔偿之诉合并审理。本案房屋是否腾退取决于是否具备腾退条件,而房屋腾退问题与损失赔偿问题紧密联系,李四损失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三、本院查明。1993年1月,张三因家庭财产分割,分得北房五间,东西长15.7米及南北宽16米院落,西房三间,南墙外西房一间。2002年5月12日,张三(卖房人,乙方)与王五(购房人,甲方)在证明人夏云库见证下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乙方将1号一处院子(含五间平房,一间车库等)卖于甲方,售价13.5万元;签订协议后,甲方交乙方定金2万元,乙方须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合法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一个月内办完;乙方将房屋办于甲方指定的名下后,甲方交乙方全部购房款,1号小院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在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出现变故,或不能过户,乙方须如数退还甲方定金2万元,协议自然终止。之后,张三依约收取了相关款项并将前述涉案院落房产交付王五,但未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4年3月,王五与李四签订《购房协议》,将涉案房屋及院落转售予李四。涉案房屋由李四占用、使用。2016年,张三将王五、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五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7年3月29日,本院判决王五与李四于2004年3月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016年,张三以王五为被告、李四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三与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7年3月29日,本院判决张三与王五于2002年5月1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判决作出后,李四并未将房屋腾退,涉案房屋仍由李四占有使用。李四在购买涉案房屋后,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扩建。目前张三、王五、李四之间的相关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四、裁判结果。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五、律师点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占有涉案房屋系基于被告与案外人王五签订的《购房协议》。虽然《购房协议》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但被告在购买涉案房屋后,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了改扩建。目前,原、被告及案外人王五之间的赔偿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如在相关赔偿问题解决前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可能会存在导致被告改扩建的房屋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原、被告及案外人王五就涉案房屋的相关赔偿问题解决之前,尚不具备腾退及恢复原状的条件。原告可待条件具备时另行主张。届时,相关损失问题可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