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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控制房主拆除房屋,造成财产损失违法
发布日期:2021-03-0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四川省乐山市某村合法继承房屋一处,该房屋建设时已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2017年,因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征收双方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四川省乐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某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李霞律师和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四川省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的强拆行为未经过法定程序,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四川省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四川省乐山市自然资源局承认其强拆了案涉房屋,也认可系违法强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强制行为。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四川省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告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征收补偿协商不成时,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律师越早介入,维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四川乐山拆迁诉讼胜诉:因建设高速公路征收方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行为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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