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常识。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公民饮酒,也未禁止多人饮酒。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共同饮酒为人之常情,亦属社会常态。饮酒者酒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不应过分的苛责于共饮者,加重其生活的社会成本。判断共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的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行为来判断共饮者有无过错。
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应当对邀请来的共饮者尽到提醒少饮酒、适可而止饮酒及酒后安全的注意义务。
本院认为,因饮酒致人死亡案,在归责原则上,有两种说法,即“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依照《民法典》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作特别规定,故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同饮者只有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和损失时才承担过错责任。
为此酒友死亡,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三点分析:
一,同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对方饮酒,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应构成侵权。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劝酒会导致他人发生危险,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二,同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角度讲,同饮者可以对饮酒人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果同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同饮者劝阻饮酒的义务。
第三,同饮者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同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迹象,应认为其他同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医院,交给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同饮者只要采取的处置符合一般人通常理解的救助方式,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此特定行为。因此,一旦发生饮酒死亡事件,死亡者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其同饮酒者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否则,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