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的悲剧事件频发,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一次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这些高空抛坠物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钉、苹果、烟头、玻璃珠饰品、垃圾、晾衣棍,大到烟灰缸、酒瓶、沐浴露、砖头、菜刀、猫狗、电脑、窗户、灭火器、柚子、自行车等等,而一旦行人被坠物砸中,往往轻则受伤、重则死亡。
目前,全国各地并未针对“高空抛物”要求小区必须安装专门监控设备,绝大部分小区对于“高空抛物”的监管是空白的,这造成了很多高空抛物事件取证难,受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时也很难确定侵权人,即便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不一定能查出“真凶”。因此,个别居民抱有侥幸心理,“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这种“悬在城市高空的痛”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让人防不胜防。
高空抛坠物,危害有多大?
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一起来看看:
现实生活中因高空抛坠物受伤或死亡的案例:
2018年3月9日,东莞3个月大的女婴在小区楼下单元入户大门处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头部,造成重伤二级;
2018年4月15日,广州白云张女士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狗砸成高位截瘫;
2019年6月13日,深圳福田一5岁男童在街边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身亡;
2019年6月20日,南京某小区居民从高空乱扔垃圾砸中一名10岁小学生;
2019年7月2日,贵阳袁某某在翻晒洋芋片时被高空抛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身亡;
2020年3月5日,绍兴14个月大的宝宝被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造成脑死亡;
2020年5月29日,河南5岁男孩被25楼扔出的瓷砖砸中头部身亡;
2020年11月6日,东莞一老人从楼顶阳台跳楼自杀砸死经过的快递员……
然而,类似的悲剧事件还有很多很多。高空抛坠物事件的不断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入刑,迫在眉睫!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明确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高空抛物”单独入刑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大学”等被写入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至此,“高空抛物”正式单独入刑!这就意味着,今后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即便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行为人也可能构成犯罪。
守护城市文明底线,维护公众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杜绝高空坠物是城市文明的底线,我国《民法典》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高空抛物”入刑也将有法可依。未来,针对 “高空抛物”行为,民事、刑事双管齐下,共同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而对那些漠视生命和对禁止高空抛物视若无睹的人,亦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