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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建议人格权保护不必在民法总则中独立成编
发布日期:2021-01-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到“保护人格权”,针对如何落实,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原主任孙宪忠准备了一份37页的议案。
   孙宪忠说,人格是指做人的资格,人格权是建立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基础上的自然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属于人身权利。因为不涉及财产,所以不能被商业化,也不能被转让。 
   “社会比较关注的个人信息泄漏问题,也不涉及人格权,山东学生徐某某上大学信息泄漏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不能说泄漏上大学的信息贬损了徐某某的人格。”孙宪忠说,对于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害以及救济,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是正确的。 
   具体在民法总则中如何规定人格权?孙宪忠表示,保护公民人格权不受侵害,在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已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因此,不必独立成编、制定人格权保护的分则。他建议吸纳近年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修改并完善现行侵权责任法,使之成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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