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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1-01-13    作者:郭永康律师
1月8日,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该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下称下城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公开审理。
2019年2月至9月,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自然人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遭受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下城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本案中,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孙某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按照其获利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孙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审理该案更能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案件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据此,下城区检察院以民法典相关条款为依据诉请判令孙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危害后果、法律责任与民法典相关法条精神对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被告孙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其代理律师表示真诚认错悔过,当庭表示服判认罚。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泛,个体维权困难,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希望通过本案审理,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检察机关也将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在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更多更深的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切实当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
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在第一章和第五章中分别就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信息的更正、收集等作出了规定,还专门在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使用6个条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删除、更正和保护等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高度重视,这也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立法上的反应。
在私法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能够通过赋予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不仅能够为保护自然人既有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建立起有效的防御屏障,还可以避免其它可能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
现代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既应当对违反公法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或判处刑罚,也应当允许自然人基于其个人信息上的民事权益,请求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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