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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申请人申请宣告妹妹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1-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沈某与申请人沈某页系兄妹关系。沈某于2017年被诊断患有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兄沈某页向庐阳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区法院根据沈某页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意由沈某页作为沈某的监护人。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沈某与申请人沈某页系兄妹关系,沈某页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亲属同意由沈某页作为沈某的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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