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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绪论3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是要重视人格权在民法典编纂体系中的重要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具有独立地位,与物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债权等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民法中规定人格权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内在要求,可以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私法中得以落实,并向国际社会彰显党和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高度重视。从全球来看,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人格权得到了快速发展,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人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也逐渐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人格权的保护如何在立法上取得相应的地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回应这一社会需求。具体来说,自然人人格权所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应当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名称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也应当予以保护。
二是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体系。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根本目标,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知识产权优势理论为指导,为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经济、文化、智力和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法典应当将其作为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定。特别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绝对权、对世权和排他权,如果在民法典予以规定,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将会大大加大。与此同时,如果在职务创作中,将科技人员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那对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将会发生极大的作用,对我国科技创新推进的力度将是空前的。因此,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体系,既是民法典自身体系完整性的需要,也是民法典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为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的最好体现。
三是要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体系。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位。中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正逐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适应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要,为众多的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可靠的法律需求,以及时解决他们之间的各种民事和商事纠纷。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民法典编纂中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作为独立一编写进去,为我国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裁判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体系,还可以向那些怀疑中国是否会继续对外开放,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猜测,表明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没有改变,所有与我国抱着和平、合作、平等态度交往的国家、区域,都能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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