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绪论2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视察深圳时的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对这一问题不要再争论,要实干。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重要论断,打破了过去那种主张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观点,并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在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用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中央这一决定,为我国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于1999年,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等法律整合到一起,制定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法律——《合同法》。这部高质量的《合同法》,很好地反映了市场交易的特点,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作为整个民法债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为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合同法》通过以后,李鹏委员长提出了要编纂民法典的要求,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启动。这次编纂工作在全国人大组织下提出了民法草案,并在全国人大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这次审议民法草案时发现,我们虽然有了《民法通则》,修改了婚姻法,并完成了民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律——合同法的制定,但有些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还没有完成,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于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和编纂工作又再次中止。在以后近十年中,立法机关秉持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开展单行民事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又制定了几部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这三部法律制定完成后,民法典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基本起草完毕。2010年全国人大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两个百年梦想”,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伟大任务。为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完成,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编纂民法典。为什么党中央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呢?
首先,我国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编纂民法典。按照党和国家设计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目标,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我国应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梦想”的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第一个目标,不仅要完成确定的经济指标,还应当完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目标。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完整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民法典是仅次于宪法的最大的基本法律,是涉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和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百科全书”。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如何不能认为是完整的体系。因此,编纂民法典,就成为我国社会是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已经建立,并经过几十年的运行,需要用民法典的形式正式予以固定。1957年我国完成了三大改造,实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通过农村和城市的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责任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公有财产的使用制度;通过改革开放的探索,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需要的合同制度已逐渐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维护的呼声不断提高,人格权权益保护的制度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迫切需要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规定;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我国不仅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新型婚姻家庭制度,而且通过七十年来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更加成熟。这一系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都需要通过民法典的方式,从法律上予以固定化。
再次,为了给第二个“百年梦想”的实现提供法治基础和保障,需要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制定的单行民事法律,用编纂民法典的方式重新进行整合。按照党和国家设计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目标,在第一个“百年梦想”实现以后,还要用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即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将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如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这些民事法律对于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都是以单行民事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其碎片化的现象难以克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困难。尽管有些法律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修改和整合过多次,但是要从根子上解决碎片化的弊病还是困难的。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行了艰苦的探索,那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要用体系化的民法典方式,解决单行民事法律碎片化的弊端,将这些探索所取得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化,并用以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为第二个“百年梦想”的实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指示,按照党中央的决定,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参与,共同承担民法典编纂的具体工作。由于民法典的编纂对今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极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高度重视。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院党组专门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分管民事审判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我作为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主抓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研究工作。参与具体研究工作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审判部门、综合审判部门、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应用研究所的法官、教师和研究人员。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和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配合研究工作。
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是从2015年年初开始起草《民法总则》,到2017年3月完成。第二步开始编纂民法分则。这项工作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直到今年民法典正式通过。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在人民大会堂高票通过,得票率达到了98.3%,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排第二位(排在第一位的是《反分裂国家法》)。《民法总则》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小组为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好民法分则,又展开了工作量极大的研究工作。在编纂整个民法典过程中,最高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按照分工,将研究任务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相关单位,由各相关单位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报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办公室。承担任务的单位不仅有四个民事审判庭、立案庭等相关审判部门,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派往全国各地的六个巡回法庭。二是最高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由各部门承办人和负责人参加的例会,专题研究各部门按照分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整个民法典编纂的六年中,这种例会召开达数十次之多,各种意见均可在会议发表,各种观点均可在会议上交锋。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办公室在全国各地举办专题研讨会,就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陪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专题工作班子,在各地开展调研活动和举办研讨会,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五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围绕物权、合同、民事侵权、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专题,研究小组办公室收集了大量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案例,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并作为我们开展研究的素材。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办公室概括归纳各方面的建议和建议,提出我们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意见和建议上报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和院党组对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听取研究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并多次召开院党组会研究民法典编纂研究问题。在此基础之上, 我们通过参加法工委主持召开的各种民法典编纂会议,以及他们提出的民法典编纂各分编的工作稿,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包括正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法函[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稿)”意见的复函》(法函[2018]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稿)”意见的复函》(法函[2018]117号),以及许多非正式的工作稿和交换意见稿等等,字数高达近百万字。除此之外,从2015年起,伴随着民法典编纂研究的进程,研究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地出简报近七十期,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和研究进展情况,包括研究时的各种观点都进行了忠实的记录。我在这里列举这些情况是要说明,对民法典编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是何等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及其办公室是何等刻苦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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