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和“实际控制和受益”原则,黎XXXXX在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下工作,受益方是用工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选任的过错责任,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对劳动者在政治、思想、劳动技能、身体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把关,在用工前未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存在选任过错。
从劳务派遣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来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派遣单位是唯一的用人单位,因此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所派遣劳动者的全部义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表明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派遣单位是代理或转发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原理,劳动报酬应当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在劳务派遣中亦是如此,谁是用人单位,谁便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可见,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均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
就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而言,在劳动者未被派遣期间,派遣单位是唯一的支付主体,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的工资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工资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