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为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应当指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涉案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人民法院支持建筑作品权利人对涉案侵权建筑予以改建的主张。
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平面建筑设计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德膜结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而是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建物,因此,涉案平面建筑设计图不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被诉侵权人未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
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3.国家体育场属于建筑作品——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涉案国家体育场属于建筑作品,被诉侵权产品高度模仿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构成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因此,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