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子诉讼配套举措协同度
积极有序推进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推进电子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后,试点法院加大探索力度,细化操作规程,有力推动了电子诉讼向纵深发展。 实践中,部分法院对电子诉讼还存在不当认识。一是“推进态度消极化”,严重依赖传统线下模式,不愿甚至不会用电子诉讼。二是“价值取向单一化”,只注重便捷高效,忽视程序保障。三是“在线审理无序化”,一味追求“大干快上”,脱离实际盲目推进,配套保障不到位。四是“审理过程随意化”,对在线规则、庭审纪律把握不严,法庭秩序混乱,产生负面舆情。为积极有序推进电子诉讼,结合相关文件起草原意,就如何从四个维度理解认识电子诉讼作一阐明。 推进电子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统筹谋划,完善配套举措,着力形成常态化、长效性的运转机制。 一是细化完善规则,确保规范有序。各地法院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出台相关审理规程、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南,推动形成体系完备、内容科学、可操作性强的电子诉讼规则体系。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做好平台优化。积极完善电子诉讼平台,推动实现系统整合、数据整合、功能整合,着力打通内外网数据,在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实时交互、自动汇聚。 三是完善数据统计,优化考核管理。针对电子诉讼的自身特点,设置统计指标口径,优化数据统计方式。科学确定电子诉讼相应考核评价指标,形成有效激励约束,促进电子诉讼应用规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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