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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 ——以刑事诉讼为例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邓普云律师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褚福民在《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中撰文指出,从对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三个不同的层面: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上述三个层面,应建立相应的审查判断规则。

  针对当前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则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需要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则进行重构。具体包括:第一,重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规则,需要区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并明确三个层面之间的审查顺序。第二,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不同层面,建立系统、明确的审查规则。针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应分别构建载体来源的原始性规则、同一性规则,载体在流转中的同一性规则、完整性规则;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分别构建数据来源的原始性规则、同一性规则,电子数据在流转中的同一性规则、完整性规则;针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应构建电子证据内容的同一性规则。在每一种规则内部,应根据各个层面真实性针对不同属性的要求,吸收现行规则并加以完善、补充。第三,在重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规则时,明确区分针对真实性不同层面同类问题的规则。第四,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重构,需要实现技术措施与程序规则的有效配置与衔接,并确保电子证据庭审方式的直接言词化。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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