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是总则性规定,其他各章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具体人格权益的规定相呼应,扩展和完善了具体人格权相关规定。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一文中,主要就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进行了阐述:人格权编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确立了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强化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
(一)明确调整对象,构建体系内容
人格权编通过规范人格权的确认、保护等而形成的人格权关系,构建人格权的完整规则体系。人格权法是权利法,即人格权编侧重于对人格权进行正面确权,人格权法以确认人格权的类型、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各种人格权的内容和权能、人格权的行使与效力、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等为其主要内容。
(二)采取总分结构,构建体系框架
人格权独立成编采取总分结构的技术方法,形成了自身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人格权编总则是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确立了人格权一般性、共通性的法律规则;人格权编分则则是对一般规定的细化以及结合各类具体人格权的特殊的规定。
(三)列举具体权利,保持权益开放
《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形成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兜底条款。人格权编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中,还进一步扩张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具体体现在:
二、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保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根本目的。人格权编的价值体系是围绕维护人的尊严展开的。人格尊严一方面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一般人格权有利于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一,《民法典》第1002条明确规定生命权的内涵包括生命尊严;第二,维护人格尊严是处理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重要依据;第三,通过确认禁止性骚扰的规则维护人格尊严;第四,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扩展到对于行动自由的保护;第五,强调物质性人格权保护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只是将人格权视为消极防御性的权利,不具有积极行使和利用的功能,仅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但随着精神性人格权益的利用方式多样化与经济价值的提升,法律有必要加以协调和保护。我国民法典通过以下对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的规定,适应了人格权行使的发展趋势,有效兼顾了人格权的消极防御功能与积极利用功能.
四、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鉴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应当突出对这些人格权益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这一方面的具体表现为:第一,在体系设计中凸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优越地位;第二,人格权编将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张;第三,物质性人格权不得克减;第四,明确个人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的依法自主决定;第五,通过保护代际利益强化了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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