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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修改
发布日期:2020-09-28    作者:方乐律师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 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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