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属于。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遗产,判决不予分割。二审法院认为安置房和补偿款都属于遗产,改判按法定继承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8年10月被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政府进行征收,故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16447.02元属于遗产。政府对房屋的征收分别有房屋与简易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车位、临迁补贴、签约奖励、搬迁奖励。一审法院认为,临迁补贴、搬迁奖励、签约奖励是对严格履行征地拆迁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奖励的款项,并不是被继承人邓某1死亡时的遗产。涉案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现因依法征收,故对安置面积和车位,应由集体组织收回宅基地后,参照原宅基地面积,重新安排成员住房,给予购房指标等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内部福利,相应的安置面积和车位不应当属于村民的遗产范围。故邹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主张安置面积和车位属于遗产,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邓某1的遗产范围。本案中,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大塘二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花府集建字(91)第020302002]地号为戊2号宅基地地上房屋为被继承人邓某1的遗产。该房屋于2018年10月被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政府进行征收,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安置面积、车位、临迁补贴、签约奖励、搬迁奖励,都是由该房屋被拆迁而衍生的补偿或奖励,该权利义务与被拆除房屋具有一致性,均为被继承人邓某1的遗产,并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福利,应按照法定继承由邓某1的全部继承人继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被继承人邓某1的遗产范围为扣除认购款后实际补偿款共计232614.52元,及安置面积280平方米及两个车位。改判: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集体土地地号为戊2号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安置面积280平方米及两个车位,由邹某占三分之一份额,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共同占三分之一份额,黄某占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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