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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孤女被限制消费,适用法律错误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郭天喜律师

9岁女孩,无父无母,因为父母债务纠纷,被郑州中级法院限制消费。形而上地用限制消费规范依据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形式上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从科学和理性,以及立法目的看,恐难言合法。
一、限制消费制度设计背景。
   法院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和社会的一个棘手问题,明明官司打赢了,迟迟落实不了,本该随着司法案件案结事了的一些社会关系,由于判决书执行不到位,长期处于悬而未结状态。这种状态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极大妨碍法治建设进程。 
   随着信息化高速发展,最高法院结合社会基础设施的极大发展情况,从2016年开始,着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着力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限制消费的制度目的。 
   一些案件执行不到位,不是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执行手段和力度欠缺,被申请执行人天南海北飞,胡吃海喝,各种高消费,一到法院执行时候,囊肿空空如也。法院却也没有什么有效制约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加大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限制力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从实际执行效果看,执行改革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实用主义角度看,司法实践是以实用导向为主的解决实际问题的领域,采取的限制消费手段直接服务于限制目的,即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用,才用。效果或者说目的优先。
三、限制消费的具体手段和举措。 
   限制消费的各般情况都是指向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领域,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在先,能而不为,是失信。对这样的被执行人,首先会被列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然后,结合规定,采取各种限制消费手段,节约执行标的财产;同时,极大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能力”。特别是实际造成失信被执行人行为能力降低这点对被限制人威力和杀伤力更大,实践中确实成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说,确实找到了一些痛点,解决了很多现实执行难的问题。
四、限制消费的目标群体。 
   限制消费的目标对象,首先要有消费能力,或者具有实施限制消费行为的能力和可能。限制消费措施就是结果导向的举措。要有用。行而无用,是为浪费,会导致削弱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1、9岁孤女不具有完全的消费能力。 
   9岁女孩,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21条规定,也认为9岁孩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的孩子只能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行为能力极度受限,没有多少消费能力,社会环境也没有给她多少消费的空间。
2、9岁孤女不具有实施限制消费能力。 
   9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任何一项限制消费行为的能力。现实社会环境,也没有给9岁孩子实施限制消费行为的机会和土壤。
3、9岁孤女不属于限制高消费的目标人员。 
   法院执行没有太多高尚的借口,就一个,强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有的执行措施和手段都是围绕着服务执行效果这个目标展开的。限制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消费。限制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无父无母的一个9岁孩子,不限制,她也做不了什么,限制了,纯属浪费。对这样的限制对象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没有意义,也不符合限制消费的立法原意。
五、形式合法还是实质合法是个问题。 
   法律行为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或者说与内容合法,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如何寻求两者的最佳平衡点,需要执行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把限制消费举措用好,服务于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应当被允许有这样的“自由裁量”空间。 
   社会应当有基本的理性和信任,相信和容忍法院执行人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特别是申请执行人,要充分信任执行人员,或许执行人员的很多执行措施你不理解,但是你要相信法院,相信法律。“有用没用,先限制了再说”的思想要不得。 
   就9岁女孩儿被限制消费的案件而言,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更加有切实有效的执行措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不由分说地对9岁女孩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让限制消费措施本身陷入合法性欠缺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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