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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立法用语的修改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程智华律师

《民法典》作为法典化最高成就体现,其措辞用语必须既简明易懂,又要体现优美、典雅和庄重。《法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典范,法典很多条款具有哲学命题式的美感,体现了优雅、精确和简明。因此,若想编纂一部好的民法典,立法者首先应当“重新学习语法学和语义学,因为适用和遵守一部良法,比适用和遵守一部糟糕的法律,显然更令人愉悦” 。就1999年《合同法》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而言,当时由于强调通俗易懂,立法条文采纳了大量的行业术语,导致立法过分口语化、行话化。
       如果在《民法典》中继续保留这些行业术语,将严重损害《民法典》的典雅和形式美感。因此,笔者一直呼吁《民法典》必须剔除那些过分口语化的措辞 (如《合同法》中委托合同部分的“善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肢解”“窝工”“倒运”,《侵权责任法》中的“挂靠”“挖坑”,《继承法》中的“争抢”等),而代之以更为典雅、庄重的立法用语。令人欣慰的是,《民法典》最终删除了侵权编草案中的“挖坑”,将合同编部分的“肢解”修订为“支解”;但“窝工”“倒运”等词汇仍然保留,令人遗憾。从语义上来说,“窝工”是指承包商、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约定等预定计划安排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的现象。其成因在于计划不周或调配不科学导致人力和物料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出现“人等物”或“物等人”的不合理现象。所谓“窝工”可以用“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停工”或其他措辞来替代。所谓“倒运”指货物运到某地后再转运往他处,其实亦可用“转运”来替代。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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