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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劝烟者无责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尤荣会律师

备受关注的男子电梯劝烟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某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案件发生于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为什么杨某不构成侵权,无须负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有正当理由让他承担责任。这个让他承担责任的正当理由,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如用人单位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侵权、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等。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所列各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能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其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侵权,但是,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本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2.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本案中杨某并未实施违法加害行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同时,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且整个过程持续不足五分钟。所以杨某的行为不能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其不应对段某某的死亡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杨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意外事件的条件,故对于段某某的死亡其无须负民事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及时纠正,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依法审判的法治精神。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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