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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类案件五大审查要点详解一
发布日期:2020-12-07    作者:李丹律师

一、立案审查

(一)
诉讼主体的审查

        首先需审查当事人身份,其次审查涉案婚姻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证遗失的,应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该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未能补办,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对当事人要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关系确认的诉讼请求,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二)
管辖的审查

1.“原告就被告”情形 

        离婚纠纷案件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情形 

        适用“被告就原告”例外规定的主要情形: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
法定限制情形的审查 

        审查涉案婚姻是否存在法定限制情形: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是仍在法定冷静期,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6个月内起诉。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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