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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及合规要点(五)
发布日期:2020-12-01    作者:郭庆梓律师

0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典型刑事违法案例 
       1、刷单走私 
       2014年底至2015年8月期间,广州某悦华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告人佟某、投资人即被告人骆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应当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嘉实多、美孚、福特等型号润滑油,通过跨境电商渠道,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伪报为消费者个人自用物品报关进口。在进口润滑油过程中,佟雷某联络了某台公司,利用该公司“某台”电商平台,以及某台公司合作企业某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支付平台,由骆某与速腾公司吕某商议,由速腾公司提供空白快递单及开放快递派送平台,再由广州某悦华公司提供的虚假消费者个人身份,共同制作虚假个人消费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以三单合一的方式向海关部门报关进口。清关后,广州某悦华公司将涉案的润滑油运送并交付给广州市某升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代推单”引发走私风险 
       被告单位天章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调研及商谈之后,2017年1月,被告人某济东作为天章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广东卓某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签订《e通关委托服务协议》,委托卓某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之后,天章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由卓某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被告人某济东代表天章供应链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某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被告人梁某某实际控制的惠某公司为天章供应链公司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及支付单,惠某公司收取推送订单金额1%的费用。被告人张静作为天章供应链公司运营部负责人,负责收集天章供应链公司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按照被告单位惠某公司提供的模板编辑整理成表格,发送给被告人梁某某指定的其本人及公司员工的邮箱,通过被告单位惠某公司的乐某购跨境电商平台将实际未在该平台产生的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为解决上述未在乐某购平台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的支付问题,被告人梁某某代表惠某公司先后与易某支付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达成协议,先通过易某公司循环支付,后改为通过通联公司虚拟支付,实际没有真实的资金交易,在满足跨境电商交易订单信息与支付信息一致的要求后,再将订单和支付单推送给海关。卓某公司匹配物流信息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代缴税款。海关系统审核通过后,卓某公司将货物交由圆某速递公司安排送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包税”模式引发走私风险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将从国外购买的奶粉等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包税”委托郑州加倍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等人从河南省保税物流中心清关出区,集中运至杨某租赁的温州仓库等收货地点后,在国内进行销售。经海关计核,杨某偷逃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1609586.7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以“包税”形式委托郑州加倍省公司李某等代为清关,主观上已形成共同的走私犯意联络,其虽对加倍省公司李某等人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瞒报数量、混装夹藏出区等手段实施具体的走私行为并不明确,但其对李某等人走私的行为及后果系持放任态度,李波等人实施的偷逃税款的走私行为均在杨某的主观概括故意范围之内,其应对加倍省公司李某等人就其委托清关进口的货物实际偷逃的税款承担共同的责任。被告人杨某以“包税”的形式委托他人非法进出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海关应缴税款人民币1609586.7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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