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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基础:从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切入(三)
发布日期:2020-11-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三、
国族认同建构与国家能力强化:
以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普通话”规定为例

        按照英国历史社会学家安东尼·D. 史密斯(Anthony D. Smith)的说法,所谓“民族”,可被定义为“一个被命名的人口总体,它的成员共享一块历史性的领土,拥有共同的神话、历史记忆和大众性公共文化,共存于同一个经济体系,共享一套对所有成员都适用的一般性法律权利与义务”,上述内容也正是民族认同的基本特征,而民族认同最重要的政治功能在于“它使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了合法性”,易言之,民族认同在今天是社会秩序与社会团结的主要合法性来源。而“国族”作为“民族”概念多义化背景下形成的一个用来“专指具有国家形式并表现为国民共同体的民族”的概念,一国人民对其的认同程度的强弱,乃是现代国家基础性的社会政治机制建设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就此而言,明确将“中华民族”写入我国宪法,有助于与现行宪法中的其他重要规定一起,维护并强化我国人民的国族认同。 

        晚近十余年来,随着国家认同或国族认同问题在中国学术界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后),也有一些法学研究者开始从学理上讨论宪法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一国的宪法对于强化该国公民之国家认同的重要性。其中的一些研究,聚焦于国家象征和标志亦即国旗、国歌、国徽等,深入讨论了国家认同作为沟通上述国家象征和标志与我国现行《宪法》之重要链接点的功能。不过,下文不打算围绕我国现行《宪法》第四章规定的国旗、国歌、国徽这些国家象征和标志展开研究,而是选择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当中的规定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下文称之为“普通话”规定)进行讨论。“在许多把官方语言纳入宪法规范的国家之中,语言常常与首都、国歌、国旗等一起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从而是以国家象征的形式被规定在宪法之中。”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将语言与国歌、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规定在一起,但语言与国族认同之间的微妙关系,不仅同样值得关注,甚至更为历史久远。 

        毋庸讳言,已有一些学者针对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上述“普通话”规定进行过研究。但那些已有的讨论,要么基本上只是在做一些相近概念的辨析,要么利用所谓的“语言权”理论展开分析,甚至还有一些视野狭隘地认为“语言仅仅是交流的一种工具”,而看不到语言所负载的其他各种重要功能。即便是我所读过的此方面最好的一份研究,也只是在运用一套来自德国的法学知识及其方法,穿越到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普通话”规定来进行所谓规范宪法学分析,而看不到这一条款在中国历史语境下本身具有(而不是在德国法学的映照之下)的重要意义。与为数不多的已有研究相比不同的是,下文的处理方式是将这一规定放置在历史中国与当代中国的延续背景之下审视其重要的功能。对于国族认同建构而言,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普通话”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种甚至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重大意义。 
        “普通话”的得名,可以追溯至清末时期。“普通话亦称‘普通语’,一般被认为是清末和‘国语统一’观念一起从日本引入的名词,故也常被视为国语的同义词(至少也是近义词)。”在上世纪30年代,“普通话”被左翼文化人赋予了一种政治色彩,从而成为其笔下用来替代那个被他们认为背后潜藏着民族不平等意味的“国语”概念。三四十年代左翼语文运动对“普通话”一词的使用偏爱,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到新中国成立后在“国语”与“普通话”之间所做的名词使用抉择,并与其他因素一起,共同促成了上世纪50年代中期“普通话”一词在与“国语”“标准语”“共通语”等词语的竞争中最终胜出。 

        1955年10月15日至23日,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一级各机关、部队、人民团体的207位代表,听取并讨论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吴玉章所作的《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的报告以及时任教育部长张奚若所作的《大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的报告,一致认为“在目前,逐步简化汉字并大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汉民族共同语,是适合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的;特别是推广普通话,将为汉字的根本改革准备重要的条件”。张奚若做报告时强调:“推广普通话的教学,扩大它的传播,是一个严肃的政治任务。”上述为期九天的会议结束后不久,《人民日报》便刊登了一篇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章,其中特别阐述了大力宣传推行普通话的重要性,指出“推行普通话并不意味着人为地消灭方言,只是逐步地缩小方言的使用范围,而这是符合社会进步的客观法则的。方言可以而且必然会同普通话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存,但是必须不断地扩大普通话的应用范围,要尽力提倡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尽力提倡在书面语言中使用普通话,要纠正那种不承认普通话、不愿听普通话甚至不许子弟说普通话的狭隘地方观念……”同年11月1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强调在文化教育系统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推广“以北京语音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是促进汉语达到完全统一的主要方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前三部宪法亦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当中,皆无关于推广普通话的专门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当中首次出现的此方面条款。为何要在宪法当中专门就此加以规定?当时的一些人们曾有过说明与讨论。 

        例如,语言学家徐世荣在学习1982年宪法草案时指出,推广普通话是党和国家的语言政策,可被看作是“语言的现代化”,并将此与26年前即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联系了起来,认为“这一条是根据26年来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成就和当前的需要而写进去的,表明党和国家有此信心与决心,促进汉民族共同语的规范化、标准化,化分歧为统一,通过语言的统一,体现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文明的发展……”他还专门就“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做了一番解释,认为正如1982年宪法草案说明所指出的,“推广普通话的目的是:‘以利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彭真同志的‘说明’,是把这一条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合并阐述的。当前推广普通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方言分歧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语言,就会阻碍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当时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的张友渔则强调说,推广普通话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迫切任务,“推广普通话是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新的历史时代给予我们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切实贯彻1982年宪法当中的这一新规定,教育部、文改会、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等15 个单位当时还联合发布了《大家都来说普通话倡议书》,在其中指出“推广普通话是关系到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社会的进步的大事;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的必不可少的措施,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与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北京的学者们高屋建瓴地强调推行普通话的重大意义稍有不同,当时负责具体落实此项宪法要求的地方政府与机构,以及地方上的一些学者们,则对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的理由说得比较具体。例如语言学家、暨南大学教授詹伯慧以广东为例指出:“省内方言复杂, 全国六大方言(北方方言、吴方言、湘方言、客赣方言、粤方言、闽方言)在广东就占有了三种(粤、客赣、闽)。平常省内各地区的人走到一块儿,开会交际,己深感语言隔阂之苦;如今广东,又是开放和改革的前沿地带,国内外人士不断涌来,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如果不提倡推广共同交际的语言工具——普通话,势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必然要影响‘四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这种结合本地现实就推广普通话所作出的必要性解释,也可见诸广东电视台向当地民众解释其为何自1985年8月起开办《学讲普通话》节目时所作的一番务实说明。广东电视台当时首先强调“广东省方言复杂,对内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在两个文明的建设中,人们越来越感到学习普通话很有必要”,然后再称其是按照中共广东省委领导的指示,开办了此一系列性的《学讲普通话》专题节目。 

        上述这些理由说明,实际上绝大部分早在50年代推广普通话运动当中都已有出现。概其要者,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第二,克服工作上与日常生活中交流不便的迫切需要;第三,推行文字改革、将来把汉字拼音化的需要;第四,有利于重要政令的传达以及思想教育与宣传报道;第五,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这些都是非常实际的理由,但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理由,当时并没有得到详细的阐述。那就是,普通话的推广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或者换个方式来问,普通话的推广,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在我看来,这一重要的机制便是语言所负载的国族认同建构功能。 

        在他那本产生深远学术影响的《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一书当中,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认为“资本主义、印刷科技与人类语言宿命的多样性这三者的重合,使得一个新形式的想象共同体成为可能,而自其基本形态观之,这种新的共同体实已为现代民族的登场预先搭好了舞台”,在这当中,他尤其强调了其所说的“印刷语言(print-languages)”对于民族这种想象的共同体之建构的重要作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关于语言与民族意识之关系的上述学术洞见,在其他学者那里也可见到类似的共奏。例如,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指出:“只有当群体具有自我意识,即拥有共同语言和共同世界观的时候,他们才变得更加团结,并因此更有政治作为。”从欧美的近现代历史来看,将统一民族语言作为民族—国家政治建构之重要手段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例如,法国在大革命期间通过立法确立了单语政策,将法语定为唯一的教学语言,“希望通过统一民族语言来将‘民族’和‘祖国’这两个概念铭刻在新生的法兰西共和国的未来公民心中”。而在20世纪后半叶的美国,大批民众对“唯英语运动”的支持,明显与国家认同这一更广泛的问题有关。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语言是多民族国家认同建构不可或缺的要素,多民族国家都在以自身独有的方式推动语言的一体化、大众化和国际化,以便为多民族国家认同提供支持。” 

        语言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紧密关系,在中国更是有着时间极为久远的历史体现。安德烈亚斯·威默(Andreas Wimmer)将国家建构分为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与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fication)两个方面,并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通过将历史上的中国与俄罗斯进行对比,讨论了语言的同/异质化对于政治整合与国家认同的影响,认为“中国的书写文字的统一有助于建立跨越语言鸿沟的政治关系,并形成共同身份认同,而俄罗斯的语言和书写文字均为异质性的,这是其国家建构者们无法克服的障碍”。安德烈亚斯·威默注意到,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一种独特的语言景观,那就是数量众多甚至相互之间根本无法听懂的各地方言与单一的书写文字并存,或者说,异质性的方言与同质性的书写文字非常微妙地共存于历史中国。在他看来,这种同质性的书写文字,使得各种不同的族群语言群体进入到中华帝国的政体之中成为可能,进而在几千年历史当中为中华帝国的政治整合提供了沟通的黏合剂,而这种跨越族群语言群体的政治整合又促进了国家认同,从而让在其他一些国家出现的语言民族主义在中国保持沉默,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让后来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受益无穷。相比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关于“印刷语言”对作为“想象的共同体”的民族之影响的讨论,安德烈亚斯·威默的研究更进了一步,他不仅强调“书写文字”(相当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称的“印刷语言”)对于政治整合与国家认同建构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注意到方言这种在各地被以不同声音言说的口头文字所可能造成的干扰。不过,安德烈亚斯·威默的上述研究,仍然未能比较全面地揭示中国的语言与国家认同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因为他只注意到了“书同文”所带来的影响,而忽视了“语同音”方面的努力。后一学术盲点,在苏力那里得到了很好的弥补。 

        苏力将自秦朝确定下来并被后世沿用的“书同文”,以及最初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西周时期通过建立官学体系而在“语同音”方面做出的努力,看作是历史中国在文化层面最重要的宪制措施,认为它们共同塑造着一种独特的“国家认同”,维系着“中国”这样一个大型政治文化共同体。在苏力看来,“书同文”与“语同音”这两种历史中国时期的宪制实践,“支持了一种不排除任何特定阶层的人参与的统治”。这种功能相当于安德烈亚斯·威默前述强调过的同质性的书写文字之于政治整合的作用,但苏力还专门以“官话”这种从口音各异的各地方言丛林中突围出来的同质性口头语言为例,阐述了“语同音”对于国家认同建构的独特作用。苏力强调,以“官话”为代表的“语同音”之努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农耕社会当中普通民众只有“地方认同”而缺乏“国家认同”的弊端,能够让全国的读书人与地方文化适度隔离开来,同时在“士”这样一个全国性社会阶层当中增进相互之间的认同,进而增强其对参与政治的热情以及与国家权力的联系。 

        苏力在这里所讨论的以“官话”为代表的“语同音”对于历史中国之政治整合与国家认同建构的作用,同样适用于说明今天的普通话的不普通的功能。这不仅仅是因为官话可以说是普通话的前身之一,而主要是由于,只要世界上还存在不同的国家划分,那么语言的统一对于消弭一国之内地方主义的潜在分裂倾向与强化国家认同的重要功能便不会消失。甚至说,在今天的中国,普通民众早已不似历史中国时期的农耕社会当中那样常常只有“地方认同”,而是国家认同感已然较强,但全球化时代的人口流动便捷与外来文化的影响,有时反而会强化了某些区域的语言共同体之地方主义倾向甚至离心倾向,进而对国家认同建构造成负面的影响。 
        例如,在今天的中国香港地区,当地教育场域中围绕粤语与普通话之使用的争论,表面上看起来只是学校教学语言选用的教学自由问题,但实际上绝非如此简单。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由于先前经历过英国的殖民统治,中国香港地区对英语的推崇(法律界尤为典型),可能给本地居民在文化及身份认同上带来微妙的影响。程美宝曾讨论晚清以来“广东文化”观是如何形成的,以及这种“广东文化”观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微妙关系。她指出,“广东文化”这一概念的形成,乃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其基调约在20世纪上半叶方才成形。这份研究揭示了很多有意思的问题,比如民国时期那些建构“广东文化”的读书人,是如何在地方关怀与国家意识的二重奏当中不断调校合适的调子,并加入自己的声音,来界定“广东文化”这种其所认同的地域文化,而观察当时的知识分子们在此建构过程中所使用的论述逻辑,可以发现,“越是要强调地方文化的特色,也就越是要强调地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系”,易言之,“地方文化的存在,绝对不会对国家文化造成威胁”。而在今天,上述问题正由于欧风美雨急浇而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某种单向甚至西向的地方认同正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一部分人群中逐渐强化,从而造成文化及身份认同的某些危机。于是,粤语、普通话与英语等“两文三语”在当地的使用情况及其地位,也就演变成了一个超越由方言、国语与外语组成的三元认知结构的复杂问题。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使用作为国族认同建构的重要支撑,以及此种国族认同对于中国法治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上述例子当中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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