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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六)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方乐律师
显然,当庭宣判的制度与实践中存在层层矛盾反差,体现于顶层政策与地方实践之间、宣示价值与实际态度之间、政策理想与现实条件之间、政策定位与实践效果之间、宣传话语与内部操作之间、改革目标与实际效应之间,以及价值追求与政策导向的多变化、地方实践的差异化。在这个充满矛盾反差的变迁格局下,当庭宣判并不能用来洞察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庭审实质化,甚至也不能用来洞察司法效率,但它却是一种观察我国刑事程序系统运作的独特视角。它展现出一项在域外几乎不被强调的制度,在我国基于怎样的背景与现实需要、如何被顶层关注强调,又如何掀起实践的剧烈震荡,实践又是如何回应政策、并发展成一种什么样的当庭宣判实际模式;更展现出当庭宣判是如何在司法改革的价值导向与政策体系中被定位的,又是如何在刑事程序系统的实际运行中遭冷遇、被异化的。决策者对当庭宣判的价值寄望,更多是基于解决刑事司法在不同时期与背景下面对的困境和现实难题,诸如案多人少矛盾、暗箱操作质疑、庭审走过场指摘、繁简分流需求等。但纵观当庭宣判的政策与实践的变迁,无论是初始的办案效率导向,还是中间的司法公开导向,抑或是后来的庭审实质化导向,都没有能够真正扭转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实践整体放任自流的现实面貌,而今制度升级的办案效率导向政策,可以预见当庭宣判率必将明显提升,但也可预见其主要将聚集于速裁案件。同时尤为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一大批涉及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的刑事案件采用了当庭宣判,以使案件办理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当庭宣判成为司法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的应急之需。作为应急之需的当庭宣判很可能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司法现象,应急治理的实践需求可能催生当庭宣判机制被频繁应用的景象,但不大可能发展成为司法的一种常态。而要期待我国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实践革命的真正到来,仍要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大量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成为整体刑事案件审理的常态为标志,但这又高度依赖于真正的庭审实质化及整个刑事程序系统高度科学有效的配置与运作。与此同时,当庭宣判是可以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尝试、训练培养而逐渐形成司法行动习惯乃至审判传统的,一旦当庭宣判成为常态,庭审实质化也就意味着真正得以实现。当庭宣判的制度原理在于及时展示经过庭审而自然而然形成的裁判结果,恰当的当庭宣判实践不仅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办案效率,彰显司法权威,更有助于促成庭审实质化与审判中心主义的格局,公正、及时地展示裁判正义和实现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然而,对当庭宣判的价值期待与政策导向,又不应过度强调效果导向,更应采取过程导向,并重视制度激励,让当庭宣判成为实质化庭审的自然状态,而不是操作出来的。当庭宣判率的打造,还得回到打磨科学有效的刑事程序制度系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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