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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开展网络直播销售需要注意的八大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张晓晗律师

2020年10月24日,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网剑行动”),决定在10、11、12月期间开展电子商务专项执法活动,实际上也是电子商务销售的旺季,受YQ影响,商家必然会在最后的这三个月奋力拼搏,实现整年度的销售计划,所以各种歪门邪道的策略也必然开始大张旗鼓。
       近期我也收到很多商家电话或者微信的咨询,大部分关于电商销售合规问题,今年实现全盘销售渠道,所以我就多方采集整理如下八点合规内容,除了遵守平台各家平台规则外,还要对这些网剑行动执法领域加以严查,时刻保持警醒,供大家参考: 

       1.直播带货
(1)直播平台未取得ICP许可及AVSP,在平台内完成交易的平台未取得EDI许可;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未取得相应的许可及备案
(2)电商直播未提供直播回看功能的;
(3)电商直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的;
(4)通过电商直播销售烟草、特定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网络销售等;
(5)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电商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的;
(6)通过电商直播发布直播和热议,传播非法捕猎,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
(7)经营者未与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账号数据,知识产权内容审查的权利与义务等事宜;,
(8)经营者未与直播MCN机构签署协议,明确直播事故违规营销行为,责任承担等事宜;
(9)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如售后服务不保障),违反广告法等行为。 


       2.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1)未经同意收集使用,过度收集泄露,非法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2)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取得用户设备权限,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未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的;
(3)未经用户重新同意的,超出原授权范围使用用户信息;
(4)未依法对代理商合作商的数据收集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为审核合作方网络安全资质签署数据安全协议等;
(5)利用用户数据和算法,推送新闻信息,商业广告等为以明显方式标明定推字样等,未提供有效拒绝接收途径的;
(6)未经用户同意,向关联方提供其个人信息的等。 


       3.知识产权合规
(1)经营者销售侵权商品发布侵权假冒有害信息的;
(2)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提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规则,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等法律规定义务的。 


       4.反不正当竞争合规
(1)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销售等行为(例如通过组织非法寄递空包裹等方式、帮助电商经营者刷单炒信等);
(2)虚构篡改交易数据及评价信息,非法获取他人商业数据;
(3)平台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对其与第三方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通过非公平手段强迫建立独家经营合作关系;
(4)平台经营者未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为提供有效的公开评价投诉的途径等。 


       5.网络广告合规
(1)未经用户许可,擅自推送商业信息非法捆绑订阅,非法利用用户画像,精准推送,未提供有效的退订方式,用户拒绝后更换名义再次发送;
(2)使用绝对化的广告用语内容不真实,恶意贬低竞争对手;
(3)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4)虚假现货,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方式;
(5)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广告违反行业规定;
(6)广告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
(7)平台经营者,对于竞价排名的商业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等。 


       6.商品及服务信息合规
(1)未依法完整披露商品及服务有关的信息(例如未提供商品使用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2)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为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设置成默认选项;
(3)默认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等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未提供简便的取消关闭方式,未在续费日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4)编造评价,通过删除隐秘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不同形式的不同商品的服务,用不不正当的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5)优惠券或者抵价券使用规则不清晰容易造成误解;
(6)押金收取及退还等交易形式不明;
(7)平台经营者未提供多种方式价格,销量,信誉,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搜索结果等。 


       7.商品价格合规
(1)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手段诱骗消费者;
(2)差异化价格未标明适用情形,标价与结算价格不一致,附带服务未标明标价,明码标价,形式不合规或者拆封价格,比价不合规等;
(3)误导性价格促销正品积分或礼券等规则不清晰,价格促销规则不透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4)对拒绝接受营销推广信息的用户,实施价格歧视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商家资质合规
(1)平台经营者,包括传统电商平台,或者具有平台属性的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等无证经营相关的增值电信服务;
(2)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未核验登记,并及时更新建立档案登记并定期报告数据;
(3)经营者未做好亮证亮标等工作网站未披露营业执照、ICP备案、公安联网等备案信息、许可证信息等,APP未公示营业执照、公安联网备案等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4)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主体未公示自我声明;
(5)平台未为平台内经营者披露提供技术支持;
(6)提供提前终止服务未提前公示相关事宜;
(7)通过网络社交直播平台。开展交易的经营者为展示营业执照及售后信息等。 

       本次“网剑行动”参与部门多、涉及面广、执法力度大,建议商家尽快自检,参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价格法》、《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个人信息法(草案)》等开展全网络渠道专项合规检视,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成为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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