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二审-成功变更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南京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秦淮区离婚案件一审未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他,目的重新争取回子女抚养权。
二审承办法官:周侃庭长。
本案二审立案于2014年月8,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和实现了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双方在探视孩子问题达成了全面详细的一致。
4、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拥有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且这也是孩子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同时我方也提供了为孩子办理就读幼儿园的证明,并且幼儿园就在男方居住房屋附近,同时女方无固定住所,通过二审庭审发问,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证明,就连一、二审期间女方均频繁的变更住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后又历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女方在法官的调解、律师的沟通之下,同意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而男方也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我方成功变更了一审抚养权的结果,二审成功获取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生,居汉族,公司科长,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84年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A、B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C,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C自出生后,一直随A、B在A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01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014年1月,B带C至B父母处生活。
另,B为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500元;A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年收入为47000元至48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B经济补偿50000元:
三、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
四、B自2014年11月7日起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隔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30分至A处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8时送回:
五、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农历正月初二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每逢双年B于农历除夕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
六、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9月30日下午18时将C接走,于10月7曰18时将C送回A处;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B负担60元,A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