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以他方名义购买房屋后分手
原、被告于2004年在德国玻璃展览会上相识,2005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5月,原、被告商定在A县购买一套住宅。2006年5月16日,被告萧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县牡丹园X幢X单元xxx室住宅楼,建筑面积75.94平方米,价款267 643元。该楼房是以被告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书。所购楼房款267 643元均由原告银行信用卡支付。房屋购买后,双方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并购置部分家具。2006年8月8日,原、被告因故解除恋爱关系。现原告以其购买该楼房共投资295 015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本院依法判令该套楼房归原告所有或给付原告买楼投资款295 015元。
另一方应该返还出资
B市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分手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其投入的份额,本着互谅的精神合理分割。现原告以其提交的银行信用卡兑账单及所提交的购买装修材料、家具票据,证明其在与被告购买A县牡丹园2幢5单元102室住宅楼所投入的资金数额,被告理应如数返还原告所投入的金额。关于被告所述其与原告恋爱期间给付原告40 000欧元一节,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认为: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即使是登记于一方名下,也不妨碍另一方对此享有所有权。以上是关于“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而以另一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是否应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等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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