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谭男出资为恋人刘女购车。同年10月,刘女将名下车辆交给谭男,后两人分手。2019年,刘女起诉谭男,要求返还车辆。
【律师解析】:
1、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谭男出资为刘女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刘女名下,且交付刘女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刘女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而谭男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无双方事实上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2、《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将车辆交付谭男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谭男,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谭男为证实刘女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刘女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谭男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刘女起诉。即刘女将车辆交付谭男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判决谭男返还刘女车辆。
【实务要点】: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