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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书面承诺赔偿对方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0-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赔偿,如无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就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10月11日晚熊男殴打宋女致其人身受损,熊男的行为构成侵权。当晚熊男出具《保证书》给宋女,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前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20万元给宋女。2014年10月12日在警z察在场的情况下,熊男出具《协议》给宋女,《协议》内容包括:熊男承认2014年3月因其服用致畸药物导致宋女行流产手术、2014年10月11日晚殴打宋女,并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前作出经济赔偿20万。熊男辩称其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出具《保证书》及《协议》、赔偿金额显失公平,主张该两份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对其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熊男在前后两天出具两份内容相似的书面材料给宋女,且熊男出具《协议》时有警z察在场,其称存在受胁迫情形,但其除陈述外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2014年10月12日警z察到场后,熊男并未要求先对宋女的伤情进行鉴定再确定赔偿方案,而是愿意采取私了的方式处理该起纠纷,因此《保证书》及《协议》是熊男与宋女协商一致达成的赔偿方案,无证据证明存在宋女利用优势或利用熊男无经验的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熊男出具《保证书》及《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及《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熊男应按约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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