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秘密点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罪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范围,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在济南市SK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因权利人无法确定涉案密点,检察官明察秋毫,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立检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案子终于在2020年10月19日获得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傲人成绩。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济南市;密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应先明确秘密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明确秘密点,其重要性体现是要求权利人自己先行划定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这既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案件权利事实的基础。本案中,公安机关首先需要明确秘密点,明晰案件审查对象,因为,商业秘密由权利人自己持有,“是通过保密方式产生的权利”,不具有法定的权力外观,既无权利证书,也无法定的备案登记,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先行明确本案指控的秘密点究竟是什么。
而从鉴定所出具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材料可知,鉴定所虽对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的秘密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未陈述完整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也未指出其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商业秘密的使用,需承载在相应的载体上。结合鉴定意见书以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可知,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均为涉案产品的相关部件(既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承载的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不保护载体只保护载体内承载的技术方案和技术信息可知,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秘密点,本案缺乏指控的基础。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官最后决定不起诉
2020年4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单位SK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6日、8月2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济南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SK公司利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信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SK公司不起诉。
长昊点评:商业秘密的构成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控告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要求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不能是公知技术,排除涉案技术在被控犯罪行为实施时已经公开的情形。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表现为一种客观的秘密状态——客观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信息持有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本案中,因权利人无法确定其秘密点,导致相关的鉴定报告存在形式上的不可能,缺乏成立的基础,最终案件得到不起诉,成为了长昊律师团在济南市的又一例经典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