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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来之不易——推翻对方借条获胜诉
发布日期:2020-11-19    作者:章福阳律师

——记代理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推翻对方借条获胜诉

        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借贷合意的主要证据,但是有借条并不能绝对打赢官司。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富余资金也越来越多,很多人选择将资金用于投资,而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很多人会将资金用于借贷赚取利息。然而,投资有风险,风险不光光在于资金能否回收,还存在犯罪风险,如触犯非法经营罪、偷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同时也存在因为操作不规范产生的经济风险,把控不好,可能会让参与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浙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朱某某妻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朱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40‰,借期15天。原告按被告朱某某的要求,将该款转入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内。到期后,被告朱某某支付了相关利息。经原告催讨和双方结算,被告朱某某收回原借条,重新出具借条2张。其中1张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续借),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20‰,另1张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8万元(结算利息后续借),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20‰。此后,被告朱某某未还本付息。原告经催讨未果,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8万元,并支付利息10.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代理情况 
        被告朱某某找到本所副主任章福阳律师,经过分析对方起诉状副本材料,询问委托人朱某某,了解到被告朱某某未曾向原告借款,实际是第三人向原告吴某某借款,朱某某 只是借款联系人,只是因第三人因故未能及时归还借款100万元,原告迁怒于被告朱某某,并以胁迫方式威逼被告书写两张借条,后又强迫被告朱某某写便条证明是被告朱某某同意将款项100万元打入第三人账户。与第二被告邵某某是夫妻,现已离婚。 

        根据了解的情况,本案关键在于证明委托人朱某某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合意,如果能证明这一点,法院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这一点,律师从多方面调查,找到了知情人甲、乙到庭作证,通过收集证人证言,律师认为该二人可以证明2份借条是受原告胁迫的,同时可以从本案款项的交易流水情况,以及借条内容书写的不符合常规出发,再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应该可以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合意,推翻借条。 

        在确定方向后,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法院,同时与委托人朱某某仔细沟通庭审,充分准备。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以下事实:经被告朱某某联系,原告吴某某先后于三次向第三人汇款200万元、30万元、80万元。事后,第三人分四次分别向原告还款2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后经被告朱某某联系,原告吴某某又向第三人汇款100万元。因第三人一直未还款。某日晚,原告吴某某将被告朱某某约至茶楼,期间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告朱某某出具了借款100万元和8万元的借条各1张,载明“今向吴某某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正,借期壹个月,月息贰分”和“今向吴某某借到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正”字样。某日晚,原告吴某某再次将被告朱某某约至茶楼,期间又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告朱某某出具汇款指示条1张,并要求其将落款时间写至某日,后被告朱某某书写了“同意该笔款壹佰万转入某某人账户”字样的便条。另查明,被告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于某日协议离婚,并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原告吴某某主张其与被告朱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主要依据为被告朱某某出具的借条2张,以及原告向第三人汇款100万元的银行凭证和被告朱某某书写的付款指示条。由于被告朱某某出具借条时,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朱某某付款,对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仅凭两张借条不能直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实际民间借贷关系。另原告主张该借条系补写原告于某日向第三人汇款100万元的,认为该款项是根据被告朱某某的指示汇付,但其依据的付款指示条系某日补写,且该指示条系原告以威胁方式强迫被告朱某某出具,故并非被告朱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这一做法与日常借款直接在借条上列明或汇款之前书面指示的做法不符。综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朱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08元及且相关利息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律师观点 
        对于委托人被告而言,终于不用程度巨额债务,家庭也可以恢复,结果是完美的;其实对于原告而言,结果也可以说是完美的。作为金华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也深知,如果原告胜诉了,法院判决支持了对方诉请,甚至成功的将委托人的财产变卖拿到了所谓的借款本息,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后续证实并非借贷,原告可能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100万犯罪金额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讲,起步刑期都10年以上了,这个代价是沉重的,好在他败诉了。 

        每个人都有必要学习法律,让自己能对行为的性质能够做出基本的判断,这样才能走的更远更稳。很多人对打官司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客观情况是怎么样,法院就会按照客观情况判决,这是对我国法律证明规则的不理解,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举证义务在自己,而你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很可能败诉。 

        案件结果是完美的,却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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