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20-11-18    作者:姚雷律师

《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不难想象,由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非常专业,再加上其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目前的基因编辑主要是基于2013年出现的第三代技术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即CRISPR技术),故而其在现实生活中必然会非常少见。尽管如此,《民法典》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仍然非常必要。 

        首先,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潜在影响来看,《民法典》将其纳调整范围非常必要。尽管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编辑活动相对少见,但其潜在影响却非常巨大。一方面,从波及范围来看,其不仅影响个体的身体健康,而且事关伦理道德,同时还牵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从持续时间来看,其不仅影响现今世代的利益,而且影响未来世代的利益。对于潜在影响巨大的活动,《民法典》当然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其次,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损害对象来看,《民法典》将其纳入调整范围非常必要。由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有可能损及伦理道德,而且有可能损及公共利益,故而公法调整不可或缺;但由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涉及生育权,可能损及基因编辑婴儿的人体健康乃至侵害人格尊严,涉及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故而私法调整同样必不可少。 

        另外,目前基于CRISPR的临床治疗总体上处于实验阶段,所采取的手段是改变人的体细胞,而非针对生殖细胞。其原因在于,体细胞的遗传信息不会像生殖细胞那样遗传给下一代,体细胞遗传信息的改变并不会对下一代产生影响。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多个国家立法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生殖细胞的编辑修改操作。这些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韩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等。其中,2015年阿根廷民商法典第57条规定:“任何旨在对人类胚胎进行遗传性改造(genetic alteration)的实践均应被禁止”。而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尤为严厉,该国2002年《禁止生殖性克隆人法案(Prohibitionof Human Cloning for Reproduction Act 2002)》第15节规定了改变人类基因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该节,实施下列行为的人构成犯罪:(a)如果某人改变人体细胞基因组,并使得此种改变可以为其后代所遗传;且(b)在改变基因组的时候,实施者希望此种改变为人体细胞被改变者的后代所遗传,对上述行为应处以15年监禁。 

        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其以“编”这一最大包容量的制度性框架来规定人格权,设置了极富原创性的人格权编。这一重大创新充分展现了中国《民法典》在科技革命的新时代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这正是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活动所涉及的人格权类型。因此,在该章中对相关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维护人格尊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