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宁路的秦女士与何先生再婚后,夫妻感情甚笃。由于婚前何先生答应过自己女儿,要给她10万元作为陪嫁,秦女士知道何先生囊中羞涩,就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何先生女儿银行账户内10万元,作为何先生给女儿的陪嫁。何先生去世后,秦女士要求何先生女儿返还这10万元陪嫁款。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驳回秦女士要求继女归还10万元陪嫁款的诉讼请求。
夫妻签订承诺书
2007年11月,秦女士与何先生登记结婚。前年8月,秦女士与何先生签订了一份《承诺协议书》,该协议中写明,为减少矛盾,秦女士给何先生10万元,作为何先生房产所有权的一部分;何先生与秦女士的房屋,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得分割和买卖;等秦女士与何先生去世后,方能由双方子女分割,各半所有。
同年9月,何先生名下的老宅动迁,他和秦女士一起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动迁公司安置给何先生和秦女士两套房屋,一套是沪太路房屋,动迁权利登记在何先生女儿名下,一套是松江区泗泾镇房屋,登记在何先生女儿和何先生名下。去年1月,何先生因病死亡。11月,秦女士和继女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何先生在松江区泗泾镇房产份额由秦女士和继女继承,该房现由秦女士居住。
审理中,秦女士指出,由于当时何先生需要钱用,根据与丈夫的约定,她才将自己的房屋卖掉,给了何先生10万元,何先生女儿收到转账的10万元只是代替何先生保管。由于何先生死亡,自己与丈夫签订的协议自然终止,继女有义务将其保管的10万元返还。
对诉求难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5月,原告秦女士从其银行账户内转入到被告银行账户内资金10万元,该转账行为系原告与何先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合议所形成的结果,应视为原告与何先生共同赠与。因为原告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被告收到的10万元系接受何先生的委托代为保管,另外,证人陈述原告与何先生签订承诺协议时,对于被告接受的10万元亦未说明系代为保管性质,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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