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前发生矛盾以致婚约取消,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均应互返。
男方李某与女方倪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商定今年年初登记结婚。李某给倪某送去了彩礼,8.8万元现金和1只祖传金手镯。然而两人在结婚登记前发生矛盾,多次推迟登记时间,直至最后取消婚约。法庭上,男女双方均认为婚约取消的过错在于对方。倪某说,李某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所购物品大部分也都在李某家,她对婚约解除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也不同意取回已送至李某家的物品。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过。经调解,李某愿意接受4台已送至其住处并已安装的空调。
法院认为,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均应互返,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予以处理:
1、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购,以返还女方为宜;
2、婚约取消,陪嫁之物的返还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故动员男方留用部分物品以减轻女方损失。法院遂判决女方返还男方5.5万元及祖传金手镯1只,并取回在男方处的结婚用品,而4台空调归男方所有。
法官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虽然诉讼时,女方述称彩礼已经转化成结婚用品,但从普通离婚纠纷的处理来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物品应互返。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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