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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单义律师
        一,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原则上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返还;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同居的,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外;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一起生活,如果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律师提醒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婚嫁需要的民间习俗。在现代以前男方给与女方彩礼标志着男女双方已经有了婚约的意思,女方一旦接受,基本上就算接受了男方的缔结婚约的请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为解决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彩礼返还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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