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员工窃取公司图纸被告后撤诉
发布日期:2020-11-13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要】我国在人才流动中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诸多,很多企业事先也没有做好保密措施,导致内部员工偷窃公司重要图纸资料,技术等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数不胜数。本文从公司职员窃取侵犯商业秘密角度讲述应该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经济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经典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称,被告一JX公司是一家完全复制原告的企业,其成立初期的员工都是原告公司的员工,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与原告完全一致,网站和画册上产品图片也是盗取原告的,只作部分修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入职原告公司时,皆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原告对被告宣讲企业商业秘密制度,并要求被告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图纸、客户名单、合同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被告二系原告公司副总裁,被告三系原告生产主任,被告四系原告公司销售副总,被告五系原告公司车间副主任,上述被告基于工作性质接触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原告于2018年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一生产的锅炉、图纸、客户名单进行了鉴定,相关密点具有秘密性,认定被告一的图纸与原告的相应图纸构成相同、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认定被告一生产销售的锅炉与原告机械结构密点构成相同。 

        各被告利用原告的信任,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攫取、披露、使用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原告生产经营几乎陷入停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二)裁判结果 

        2020年4月13日,原告HY公司以本案涉及刑民交叉、重要证据暂无法披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各被告对原告申请撤诉无异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原告HY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HY公司撤诉。

(三)经典意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是否适用中止审理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般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被害人的身份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同时涉嫌构成犯罪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对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对符合公诉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应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移送后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结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才应中止审理。本案中,诉讼代理人也曾向法院提出因案件正在刑事审理,请求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构成并不影响商业秘密是否侵权的认定,故,本案不宜采用中止程序。

(四)两高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就是权利人。 

        我国刑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