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分析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并不违背起诉条件。二、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分别起诉,不违反有关“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首先,诉讼客体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本金而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贷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原告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不能认为由此导致对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三、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如何处理?在实务过程中,有部分案件可能只起诉了本金,可在案件辩论结束之前,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通过以上分析,借款纠纷案件本金和利息可以分开起诉,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