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身制,例外包括: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准当事人上诉;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也不得上诉。民事诉讼中,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分析
当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法律救济,一类是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在所有救济途径用尽而无法获得公正结果时,也可以寻求舆论监督,但是,一方面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考虑到舆论监督需要达到影响力很大时才会发生作用,本文不建议读者未经所有救济努力就采取舆论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本文根据启动人的不同,将再审程序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引起的再审和检察院引起的再审三种。第一种,当时人申请的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也作出了规定,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最后,关于提出再审的期限问题,法律规定除上文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他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为了维护既判效力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对当事人提出再审提出了时间的限制,但是对于法院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引起的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作出时间的限制,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对于法院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也就是说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自身可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启动再审程序。此外,由于上下级法院具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于检察院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新《民事诉讼法》为了给予当事人以充分救济,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为了使该项权利充分结合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发掘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检查建议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但是法律规定,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外,检察院也可主动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十三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般的错案经过上述的救济措施应该得到了救济,但是不排除有一些重大错案经过了上述救济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结果,此时就可以考虑借助人大的司法监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上访。人大司法监督指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作为司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其对象为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就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行为则如公安机关所为之刑事侦查行为等。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是依法监督的重要信息来源渠道。最后,本文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不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的裁判存在重大错误而引发不公正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存在,不建议走信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