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实行二审终审。也就是说,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最终的判决,当事人不能因不服二审判决而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一审法院生效和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一审就不会出现错误。所以,法律在规定二审终审的基础上,再规定一些纠正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错误的途径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这种纠正生效判决的途径叫做审判监督程序。所谓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由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重新进行审查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见,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本院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二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另外,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以促使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的违法,从而启动再审程序。不管是由哪个主体的行为引起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