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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宪法实施的保障
发布日期:2020-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普通法院依照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对具体争议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裁决其是否违宪。这一制度首创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较常见。其运作的一般程序是:具体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等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或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司法机关对此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若认为其违宪则拒绝适用。普通法院无权脱离具体案件而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宪性审查并宣告其无效。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法令、决议等形式改变或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这一体制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被认为是民意代表机关,只有议会才有权改变、撤销规范性文件。我国也属此体制,《宪法》第六十二条与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宪法设立的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撤销。这一体制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广泛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以及德国的宪法法院为典型。其运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有些法律通过以后必须由专门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第二,法律公布前后,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的,可请求专门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第三,对特定案件如弹劾案、选举案、权限争议案所涉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对行为合宪性作出裁决。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①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③为更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有些国家兼用二者,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事先审查(如对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以及事后审查(如对无须经全国人大批准而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①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其特点在于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附带性",即只能对具体案件所涉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审查,而不能脱离案件直接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法律 敎育 网

  ②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说来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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