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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人格?
发布日期:2020-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休眠公司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0 条将其明确界定为“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者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人是公司股东,其责任承担也只能是公司股东。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往往可能是由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实施的。

  2、行为要件

  在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中,立法者考虑到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复杂多样,通过立法列举难以穷尽其表现形式的实际情况,我国新《公司法》第20 条和第64 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采取概括式的立法表述,即表述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相混同。

  3、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否则不产生否认公司人格的法律适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结果要件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在公司休眠的情况下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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