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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你需要了解的事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张绍杰律师
  爱情很美好,但生活除了诗与远方,还有柴米油盐酱醋茶,现如今那种“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情,已越发弥足珍贵。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走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为何我国离婚率一直走高呢?一方面,与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以及舆论环境、社会观念变化有关,周遭的环境一直在变化,物欲横流的社会让人心变得不单纯,人们面对的诱惑越来越多,而婚姻在这些变量中,就更加不稳定了;另一方面,与原来整体离婚率低有关,在中国的传统里一直认为“离婚”是不齿的事情,在我们父辈人的世界观里,就算对另一半有再多的不满,考虑到孩子,也会选择隐忍的过下去。
  但现在不同,80后、90后们对于爱情和婚姻有着自己的想法,就像前段时间流行的那句台词“如果世界上有那个人出现过,那么其他人都会变成将就,而我不愿意将就”,“不将就”可以说是新时代年轻人对于爱情、婚姻的态度。也正因为抱有“不将就”的态度,很多人开始正视“离婚”这个问题,既然不合适那就各自追求想要的。
  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从办理过离婚案件来看,存在以下原因:
  1、婚外情
  据调查,中国50.16%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情是夫妻关系破裂的头号杀手,也是造成高离婚率的首要因素。从办理过的案件中,较多的是女方发现男方出轨,无法忍受选择离婚,而出现出轨情形的,选择起诉离婚的比较多,因为一旦出现婚外情情形,双方能够友好分开、好聚好散的比较少。所以,也在这里奉劝大家,还是好好珍惜现有的感情,既然爱请别伤害。
  2、家庭暴力
  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家暴”,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家庭暴力是对夫妻身心和情感的双向摧残,也是极其危险和可怕的信号,身边因为家暴引发的血案不在少数。因为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被施暴者会选择隐忍、包容、原谅,但最后的结局只会让伤害愈演愈烈,最后一发不可收拾。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想跟所有受过家庭暴力和正在忍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说,请你们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要及时对家庭暴力说“不”。一旦存在家暴情形,被家暴的受害者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在加大,所以我们每一个社会人都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曾经也有很多人咨询荣望离婚律师,家庭暴力是否可以起诉离婚,但可惜的是,他并没有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家暴的事实。 所以在这里,我需要提醒大家,如果你长期处在家庭暴力中,请一定记住提前收集好相关的材料,如:1、及时向公安报案,在警方的参与中形成调查记录;2、及时到医院就诊,确认伤情情况;3、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片等方式将事实进行固化;4、其他人证等。
  3、思想观念不合
  有人将男人、女人比作一幢幢楼房,你的知识层面、见识、社会经验、年龄等都是决定你人生高度的因素,有的人100层、有的人50层、有的人30层、还有的人是平房……当夫妻中的一人越来越高,他所见到的是跟他同一层次的人,当他回头再看另一半时,发现那个人还是以前的高度,差距大了,两人之间思想观念的差距也就会越来越大,最后因为在生活中无法契合而选择分手。所以这也告诉我们,在夫妻关系中,需要两个人的齐心协力、共同进步,保持相对一致的步伐才能越走越远,越来越好。
  其实,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因素会有很多,两个人真的没有感情了,任何一个问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
  荣望离婚律师今天就从离婚的方式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为大家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问题、抚养权问题都协商一致,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这是最理想、最和谐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的特点。
  只能用一个字来形容—“快”,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往婚姻登记处一走,双方签字,“妻子/丈夫”秒变“前妻/前夫”,现场生效,简便快捷,无需缴费(免费)。
  (三)离婚协议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财产分割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包括了共同债务。故须明确清楚双方财产、债务的内容和分割问题,切莫随意填写和勾划,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还是谨慎处理为好。
  2、孩子的抚养问题
  须约定清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数额以及如何支付的问题,以及另一方的探视权如何保障等问题。
  3、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当中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往往就会拿着离婚协议书想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故一旦达成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和抚养权的划分问题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者财产问题,或者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大家注意,荣望离婚律师在这里说的是“或者”,也就是指只要双方就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诉讼管辖的问题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包括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需要办理居住证予以证明。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诉讼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婚姻关系破裂”是法官是否判予离婚的重要依据,但如何确定“婚姻关系破裂”对于法官来说是个难题,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事情只有两个人最为清楚,作为第三人其实很难去判定这两个人是否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所以,在司法审判中,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的,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第一次不同意判离,而是给予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也类似一个缓和期,希望夫妻双方回去再冷静的思考一番,但若六个月后原本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一方又重新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就会同意判予离婚。
  若夫妻中的一方第一次提起离婚,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不能提起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军婚的特别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荣望离婚律师衷心提醒:婚姻不是儿戏,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其牵涉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会牵一发动全身,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所以,作为成年人,我们更应该正视婚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还有爱,那请一起去面对去解决,如果没有爱,就请别互相伤害,正确的去面对和处理离婚这个问题,就像那句歌词“深爱了多年又何必, 毁了经典,都已成年不拖不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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