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协议离婚不可忽视的探视权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2016雨花台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3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丛蓉庭长、王钰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4月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31日,1个月多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本案孩子系女孩临近10岁愿意随女方生活,故男方也不再坚持子女抚养权,为尽快调解离婚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6)苏011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保险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日生育一女C。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C由被告B负责抚养,原告A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对C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每次一天,被告B予以协助。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