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也属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权利的行使,则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让见孩子能否变更抚养权的相关知识。
一、不让见孩子能否变更抚养权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二、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如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时,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均应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中。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让见子女的,是不能够因此而变更抚养权的,只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后探视纠纷标准案例示范
(2019-7-25结案)
鼓楼法院探视权案件
遭遇:
离婚后对方与我方探视方式有深度矛盾,独立探视短,同时探视方式不让孩子与我方正常过夜相处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7月25日彻底解决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庭-陈宁
案件结果:
1、平日探视时间为每周一次一次一天,其中每月第一周可以过夜共同生活
2、国庆与春节可以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本案在开庭之时采取了诉前调解,但对方也不同意孩子给我方过夜带走
同时也不同意探视的频率和次数,强调了很多理由
通过谈判,对方改变观点同意我方带走,但不同意我方过夜
最终在反复协商之下,最终对方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先让我方在第一周过夜探视
双方发表了非常多的法律意见
最终律师的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
探视调解的小技巧
千万不要激化各方的矛盾
在中国离婚后探视有障碍已经是司法实践的常态
离婚后实际抚养一方,确实常常心理无法释怀
在离婚之时的心理痛苦以及离婚后的抚养辛酸
都会在探视之时释放出来以达到心理平衡的目的
因此
很多情况下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以及正确的法律条文释明
才能使得双方在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谈判和协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9年6月2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宁,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婚生子C随B生活,A每周探望C一次,每次一天,时间从上午9时接走,晚上20时送回,其中每月第一周探望时间从周五晚上20时到周六晚上20时,国庆和春节期间由A接走三天;
二、双方对C的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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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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