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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形式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李丹律师

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可知,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同时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也存在。对于同时存在的多份遗嘱如何确认效力的问题,我们来看下面的介绍: 
       首先,先单独确定每份遗嘱是否均为有效遗嘱,即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其次,若多份遗嘱均为合法有效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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