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
2019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灌云县X镇X村卖给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同年10月,刘某某又在该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卖给周雷甲基苯丙胺约0.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