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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甲、符某乙抢劫案
发布日期:2020-1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符某甲,又名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白沙县X镇X村。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10月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于1991年9月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获减刑一年后于199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2月19日被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白沙县人,黎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白沙县人民医院宿舍。因本案,于2000年2月19日被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陈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0年2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结伙窜到白沙县水泥预制厂吴某某家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惊醒了正在睡觉的刘某庚、刘某辛。被告人符某甲随即持刀对刘某庚进行威胁,抢走刘某庚的女式手表一块、银戒子一枚,刘某辛的仿珍珠项链一条,被告人符某乙也抢走刘某庚的银项链一条,并搜走人民币2元。抢劫后,被告人符某甲还欲非礼刘某庚,遭到刘某抵抗而未果。

对指控之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的身份证明;2、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庚、刘某辛、吴某某的陈述;4、证人符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龙某、符某己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被害人吴某某、刘某庚领回被抢物品的收据;7、白沙县人民法院(1991)白法刑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仁兴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结伙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某甲辩解称,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也没有非礼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符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在白沙县城闲逛,至次日零时许,符某甲提出盗窃作案,二被告人便到白沙县水泥预制厂宿舍内,符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甘蔗刀和木棍撬开吴某某家门,入室盗走吴某在梳妆台抽屉里的两本存折、两张储蓄卡和一些证件、条据。接着,二被告人又将一床头柜抬出室外撬开翻找财物,但该柜里未放财物。符某甲再次入室惊醒了正在睡觉的刘某庚、刘某辛。符某甲便持甘蔗刀架在刘某庚脖子上相威胁,抢走刘某庚的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0元)、银戒子一枚(价值人民币15元)、刘某辛的仿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元),此时,符某乙也入室抢走刘某庚的银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元),并从放在椅子上的衣服中搜走人民币2元。至此,被告人符某甲尚未罢休,持木棍乱砸房里的家具,再次威胁二刘某钱交出来,二刘某示没钱,符某甲又欲非礼刘某庚,刘某庚以将自杀相抗,被告人符某乙见状,便对符某甲进行劝阻,并将符某甲的甘蔗刀藏匿。尔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的女式手表、仿珍珠项链、存折、储蓄卡、证件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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