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诈骗犯罪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民事行为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通过制造开展民事行为的假象,让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上当受骗,最终达到犯罪目的。如果对这一类行为的本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处理上难免造成只追究行为人民事欺诈的责任而放纵犯罪的结果。
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机关尤需提高辨别一般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能力,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对于符合诈骗犯罪构成的行为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害。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民事欺诈行为极为类似,但涉及罪与非罪,审判中应如何判断值得探讨。
犯罪构成是我们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项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里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该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该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一致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其行为得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也是刑事审判中认定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诈骗犯罪而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共性:
例如,客观行为均可以表现为某种“骗”,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主观心理状态都是故意,即希望通过欺骗的方式达到其个人目的,行为的结果都会使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两者的区别也较为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行为人主观态度不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分子自始就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就取得对方信任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通过“创造”履行能力而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行为人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地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
二是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这些事实在一般的民事交往中根据其作用大小可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者说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就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或者即使判断错误,也不影响相对方的根本利益。民事欺诈说到底还是要首先建立在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双方主体只有在对对方的基本情况有大致认识,并产生最基本的信任后,才会愿意进一步地进行民事交往。因此,民事欺诈所欺骗的内容大多属于辅助事实,有时候虽然也涉及虚构基本事实,但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虚构的并非全部基本事实,其中有部分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使相对人面对半真半假的基本事实,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诈骗罪的被告人自始就未产生过建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念头,完全依靠被告人的“花言巧语”让被害人产生错觉并对财物作出处分,因此,行为人若有意虚构或隐瞒基本事实,就要考虑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涉嫌诈骗犯罪了。
三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显著标志。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分子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因此,不可能围绕其承诺有任何积极行为,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同样夸大了履约能力,但这并不否认其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因此,为了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其必然存在着某些相关联的行为。
四是欺骗方法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重要事实所作的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积极地捏造虚假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事实,而对于一些根据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未作告知的,这类不作为行为也可构成欺诈。而诈骗犯罪的实现要求犯罪分子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来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的信赖,所以诈骗犯罪原则上只能由作为犯构成。
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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