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规则及其与我国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1.完善清算最终性规则的构想
人民银行出台的《清算规则》第35条的规定突出地暴露出了两大缺陷:一是第35条没有从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关系的角度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导致清算最终性成为清算规则的“一厢情愿”,不能获得《破产法》中与清算最终性相抵触的破产规则的“幸免”。二是《清算规则》法律位阶低下,难以抵御具有更高法律位阶的《破产法》的颠覆性影响。我国应借鉴欧盟的经验,提高清算最终性规则的法律位阶并协调其与《破产法》关系。
2.从《破产法》角度协调其与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规则关系的构想
当下,我国对清算最终性规则与我国《破产法》的关系该如何协调和处置,缺乏法律规定。在未来,即便我国《支付清算法》对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关系做出了以上设想的规定,但如果《破产法》没有配合和响应,那么,清算最终性难免仍有“一厢情愿”之嫌。因此,欲将清算最终性贯彻到底,还需对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这也与许多域外经验相符合。
(二)协调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与域外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由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参与方来自于世界各国,因此,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的实现,不仅需要妥善协调我国《破产法》与清算最终性规则的关系,而且也需要应对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而要解决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以下两项措施应当并举:一是我国清算立法应排斥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适用,二是我国应恰当厘定和运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国际私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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