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
我国在 1980 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 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着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 1906 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 1908 年的《大清报律》。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 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 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
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英国从半原始状态迅速进入封建状态,后又进入资本主义状态。半原始状态时候的公民权利虽没有被明文规定下来,但是作为一种意识被保留下来,虽不成文,但被公认。随着英国向外扩张海外殖民地,这一法律体系被其传到世界各国。所以该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是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习惯就是法律,有人违背就要受到惩罚;案例法意思就是某一案例被审理,下次同一案件仍然按照这一案件的原则审理。实行这种法律体系的主要是英美。该法系第一不符合我国人民历来的思想观念,同时随着新闻实践的不断发展、违法违规案件的不断增多,笔者认为难以适用于我国。然而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截然不同,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其理念是必须有成文的法律来规定和解决相关问题。很明显,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我们一直以来的思想观念要求我们必须要有成文的新闻法。而且,全世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其中就包括我国。
(二)我国新闻行业发展现状的问题倒逼
法治的不完善,势必使新闻领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纵观我国新闻行业发展现状,随着国家加大新旧媒体的融合进程和互联网技术的急速普及,网民、自媒体人快速膨胀。行业内“有偿新闻”、“有偿不新闻、”“煽情新闻”等乱象丛生,各种违规问题比比皆是。但是缺少新闻法,对这些现象难以进行合理的管控和治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的新闻条例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只能被动的应对和处置。而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为时过晚,不利于整个新闻行业和传媒产业的发展。
我国一直坚持党管媒体,媒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属性就决定了新闻报道一方面受着政治力量影响,一方面又受到市场经济的干预,同时受众地位的变化使得媒体不得不考虑受众需求,三方力量都在博弈。一个电话一个指示,就可以毙掉精心准备多时的稿件;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新闻单位随意发号施令而不留任何证据。而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发展,不乏一些媒体人,也会把新闻报道当作利益交换的工具,随时把手上掌握的内部信息拿来做交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偿新闻时有发生;网络发展又带来消息的不准确,媒体公信力下降等问题。
前段时期热映的电视剧《武媚娘传奇》自开播以来创下多个收视纪录,然而开播不久后突然遭到停播,广电总局依法负有监管的责任,在对此剧检查后发现确实存在修改不到位情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要求制作机构修改到位后方可播出。又如由于市场化竞争,为争夺观众,抢占市场份额。
各电视台纷纷推出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真人秀等类型节目,造成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于是广电总局在 2011 年出台《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文件及 2013 年出台的《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件,要求各地方卫视从 2011 年 7 月起,在 17∶ 00至 22∶ 00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每周播出不得超过三次。在信息瞬息万变、变化无处不在的新形势下,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传播行业出现问题后才被动的做出反应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综上可以很明显的得出我国新闻立法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
三、新闻立法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党管媒体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考量
我国新闻事业一直坚持党性原则,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精髓。我国的新闻事业一直处于党的领导下,党管媒体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传统。而近年来,新闻专业主义传入我国,其核心概念要求记者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态度去报道事实,挖掘事实的真相,把事实的原生态展现在读者面前。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可以从非党派、非团体的立场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我国新闻事业党性原则和新闻专业主义如何在新闻法中得到体现是新闻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双重性质如何正确协调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新闻事业的性质有了重新认定。1992 年以后,跨越了新闻事业只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认识,对新闻事业性质界定为“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在保证新闻事业是党的耳目口舌的前提下,以企业管理的方法来经营新闻媒体,这样一来势必带来新闻事业市场上的竞争。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好双重性质相互之间的关系值得深思。而这两者关系又如何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更是新闻法出台的一大难题。
(三)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界定
新闻立法要最大程度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很多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出现下滑的趋势,有打着新闻自由旗号进行新闻侵权的行为,比如报道失实、侵害个人隐私等。新闻立法工作中应该着重考虑两者间关系,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又不侵犯他人权益。
随着近年来媒介融合趋势的加强和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业在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媒介生态的客观实际要求我们研究和加快新闻立法的相关工作。毫无疑问,新闻法是被急需的法律,可是也最困难的法律。立法过程中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该重点考虑新闻媒体监督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新闻自由与“党管媒体”之间的矛盾等一系列问题。新闻法经过三十多年尚未出台,其立法难度可想而知。有些学者并不赞成我国一定要有新闻法,他们认为新闻法出台难度太大,很多概念和关系难以界定,很难以权威的法律形式表述出来;另一方面我国虽无新闻法,但有新闻法规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遏制新闻侵权的发生。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新闻行业内违规现象越来越多并不断出现新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倒逼新闻法的出台。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很多学者一直呼吁尽快着手制定新闻法,并把新闻立法视为整个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我国新闻立法之难毋庸置疑,且设立新闻法仍有很大分歧,但是新形势下我国媒介生态已经乱象丛生并出现新问题,现有的新闻条例和法规已经很难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下,新闻法的出台或许能够从根本上使新闻侵权等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我们始终期待能够经得起时间和人民检验的新闻法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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